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404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志恒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保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