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202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荣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淮南市荣锦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201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