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2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丁集镇丁集村。
法定代表人:关中帅,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台县丁集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