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2016T。

法定代表人:蒋春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姚丽娅

书记员梁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