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44某某与某某、江苏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盐兴路23号1幢20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