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1113号
**、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6397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6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11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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