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0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精海湾小区B1组团7栋三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桂1029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现由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6194元,其中标的16053元,执行费141元,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9执78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