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21执779号
移送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终21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4577.6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4577.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