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苏恒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2)苏0391诉前调书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211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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