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716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卞云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
原告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9元(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鹏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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