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91民初221号之三
原告: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金缘大厦)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83712972F。
法定代表人:陶往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375001XF。
被告:***,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5元,由原告江苏灵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星菊
审判员  吕士杰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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