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戴利安,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
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黔0603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947321.39元,期限为1年。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947321.39元的冻结,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947321.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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