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130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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