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73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156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06.913.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06.913.4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06.913.4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段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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