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02民初5311号之一
申请人: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375001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谢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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