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549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世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808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惠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F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YTWT93G。
责任人:***。
被申请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375001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世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惠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惠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江苏世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惠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6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