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1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恒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2执1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