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突泉县供电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4民初2217号原告:***,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国网突泉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飞被告:***,男,45岁,汉族,农民,电管站职工,现住突泉县。被告:***,男,57岁,汉族,电管站职工,现住突泉县。原告***与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突泉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