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23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柴家庄村中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CWGY53L。
法定代表人:柴方园,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837787817。
法定代表人:刘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军平,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3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勤、连依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方建装饰公司)、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宸鼎安装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广东火电工程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是与付款责任相关的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交的诉讼,应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其申请,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广东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县,原告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以专属管辖为依据向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广东火电工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