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23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柴家庄村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CWGY53L。
法定代表人:柴方园,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孔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0837787817。
法定代表人:刘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军平,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华能河南濮阳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1KCN3H。
法定代表人:刘汉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3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克勤、连依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能河南濮阳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华能河南濮阳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华能河南濮阳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能河南濮阳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