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村中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42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来看,与其存在所谓施工合同关系的仅有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其并不能依据该施工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非只是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是与付款责任相关的合同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对应的案由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由调整导致法院管辖权发生变动的,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故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