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8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柴家庄村中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王快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 原告***诉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建公司)、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方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宸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费等)254,800元;2、判令被告宸鼎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4、5月份,原告承接了被告方建公司在濮阳县风力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工程地址在濮阳县××乡及郎中乡。现原告已经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将工程完工。2020年10月9日,被告方建公司与原告确认工程量后确认了工程价款为80万元,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被告方建公司承诺2020年11月前结清80万元,2020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建公司确认后,被告邢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托管材料等材料款的结算单,承认欠原告154,800元材料款未支付。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2021年2月24日,被告方建公司、被告宸鼎公司与原告三方签订了监管支付协议,承诺在原告将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项254,800元,现原告所干工程已经验收完毕,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建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说2020年4、5月份承接了他公司在濮阳县××乡及郎中乡风力部分工程属实,原告确实已经完工,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其他情况属实。因为公司现在资金紧张,他们在该工程上托管部分工程亏损较大。认可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也同意支付,但是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分六个月支付。 被告宸鼎公司辩称,2019年9月21日,宸鼎公司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河南濮阳县风电能项目工程”签署《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结为650万元,约定的整个施工工程款为包死价格。原告称,其在2020年4、5月份与被告方建公司签订了合同,方建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宸鼎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宸鼎公司对原告与被告方建公司的合同内容不详。2021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监管支付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对上述涉案款项,宸鼎公司对工程款进行的工程监管作用,目的是为了工程能够按时完工,宸鼎公司代替方建公司向原告共计支付40万元(2021年2月10支付原告了20万元,2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3月1日支付了10万元,3月2日支付了10万元)。宸鼎公司已将全部650万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方建公司,《监管支付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应当驳回对宸鼎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监管支付协议一份、付款协议一份、风电能项目证明一份、工程考核通知单一份及照片4张、2019年9月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转账凭证一份。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 下:2020年10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方建公司(甲方)签订《濮阳县风力工程付款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1)分支箱基础及护栏网含材料费;(2)线塔基础打桩含材料;(3)架空及线塔组装,材料由甲方提供。工程总造价:(1)经甲乙双方协商工程总造价共计八十万元人民币,为不含税价,甲方需要开具发票,税款由甲方承担。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的70%,剩余工程款甲方要在2020年11月前结清。 2020年11月22日,被告方建公司出具濮阳县风电能项目证明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庆***管管材材料1.0CM厚200#为每米50元,1822米*50=91100元。1.2CM厚200#为每米60元,840米*60=50400元。50#管材为每米5元,2668米*5=13300元。合计154,800元。以上材料款未支付。 2021年2月24日,原告***、被告方建公司、被告宸鼎 公司签订《监管支付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华能河南濮阳县500MW风电场项目,架空线路基础、架空铁塔安装、高压分支箱3台、顶管管材200φ、50φ由***施工,总费用954,800元。剩余工程款不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鼎公司从方建公司其他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工程款已支付40万元,经过三方协商**鼎公司支付方建公司,再由方建公司支付***。支付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开始,(2月25日、2月26日、3月1日)分三次支付30万元,支付方式为每10万元一次,***收到30万元后,由***把剩余工程干完,工程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项254,800元。被告方建公司认可收到被告宸鼎公司支付的254,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方建公司、被告宸鼎公司签订《监管支付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方建公司认可尚欠原告***254,800元,被告方建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被告宸鼎公司与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且上述三方《监管支付协议》并未显示宸鼎公司对方建公司所欠***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或其他共同偿还责任。***要求宸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方建公司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4,8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宸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邢台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