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财保103号
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安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经济开发区**道9号1#楼5层125。
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