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财保29号
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安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793034.4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93034.46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