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民初2764号
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安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南武隆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县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