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净月第二分公司与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596号
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净月第二分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995.7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爽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