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
投资人:贾宝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鉴,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三台,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0年9月14日-2022年9月14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及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的,需要在查封到期日前20日内(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
3、本院于2020你8月28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20年10月15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