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2018)吉01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终结(2018)吉01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