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净月第二分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净月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1834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995.7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