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1230号
(2019)吉0191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主要责任人:***,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省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常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献县盛世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石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