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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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372号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谷光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被告: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陈智勇,该单位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