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537号
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谷光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殷浩,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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