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华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487号
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谷光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宏,该XX大队长。
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已预付),退还原告2055元。
 
 
 
 
 
 
 
审     判     员    闵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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