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29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丽,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谷光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刘庆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20元(已给付原告)。
审 判 员 李 为
二Ο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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