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387号
原告: 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谷光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
被告:潼关县公安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负责人:白涛。
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潼关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敏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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