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1民初1592号
原告:徐云香,女,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个旧市智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老厂镇黄茅山平坑。
法定代表人:李明志。
原告徐云香与被告个旧市智源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云香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香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云香负担。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楚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