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2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生,回族,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11201040007889账户内存款912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给付***35622元。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全款的30%,剩余部分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11201040007889账户内存款91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贾虎
执行员*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