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2执6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崔永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生,回族,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给付***106866元。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全款的30%,剩余部分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822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宏祥
执行员 贾 虎
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