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2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生,回族,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11201040007889账户内存款27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给付***106866元。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全款的30%,剩余部分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11201040007889账户内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