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久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永进管区邮电巷磴口贵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072553667A。 法定代表人:***,系晟九隆公司的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泽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五星花园A2座10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701045264。 法定代表人:***,系富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个体。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晟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富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600××××64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15774.00元为限,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57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