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02财保154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庞后生,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中扣划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车一辆(蒙LXX)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中扣划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XX元予以停止支付三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车一辆(蒙L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