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3065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戴利军。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