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与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2807号
原告宋某,现住***前旗。
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张某,汉族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