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2807号
原告宋某,现住***前旗。
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张某,汉族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内蒙古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