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823执132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前旗。
本院在执行***与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171060元,案件受理费3721元,执行费2466元。执行过程中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49340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申光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