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6民初1285号
原告:**,个体户。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09Q。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朱某,个体户。
被告:王某,个体户。
被告:刘某,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朱某、王某、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