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3民初25号
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1元,减半收取6851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庆达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