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3民初25号 原告:**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1元,减半收取6851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庆达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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