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87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号。

被执行人: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4号。

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0.3332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0.3332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110.333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875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