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18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淮滨,总经理。
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 163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052元,由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12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