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31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淮滨,总经理。
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中盾安民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52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北京燕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不动产、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除部分银行账户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毕 赢
书 记 员 周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