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安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章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苕溪南路**滨江公寓****。
法定代表人:王汉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临安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00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安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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